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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3 17: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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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说了开发商价格欺诈的问题。完整的事实又如何呢?

在法庭上出现了这样的辩论。

法庭的原告是业主,被告有两个,一个是开发商(被告一),一个是喜盈门**公司(简称喜盈门公司,被告二)。

在法庭上,原告问喜盈门公司:“我们已经被扣除的三年的租金是否真实地支付给了被告一以抵扣购房款?”

喜盈门公司;“首先,关于是否抵扣这个事情,在双方和三方之间的购房和委托中都没有作出过明确的约定,所以这一部分首先被告二是存疑的。那么即使假设确实有抵扣的话,也已经是在原告支付购房款的时候予以抵扣了,而不是由被告二再次向被告一去支付他的一个费用。”

过了一会,法官再次提问:“刚刚原告在提问时提出说你们三方达成协议,用头三年的租金抵扣购房款。被告一、被告二都回应一下这个协议属实吗?”

开发商说:“......并没有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里面或者其他任何合同里面写说前三年应该怎么抵扣,而是直接将就是计算过后的结果放进了购房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当中,”

喜盈门公司:“其实我不太清楚在购房的时候他们销售这一块的费用是怎么抵扣的,......”

过了一会,法官再次问:“被告二有无把原告应该获得的租金给了被告一?”

喜盈门公司:“我们双方之间没有产生过实际的被告二跟被告一之间的一个往来,......,所以不会产生由被告二向被告一还款的这么一个情况存在的。”

法官再问:“头三年的返租有返吗?”

喜盈门公司:“头三年是有返租的,根据我们被告二提供的返租清单,**98和**99号案件从2017年4月1日的起租期开始,是每三个季度作为一个周期,都一直有在向原告进行返租房款。”

......

审判员问原告:“前三年给返租金了吗?”

原告:“没有返,实际上是抵扣了购房款。”

......

审判员:“被告一,你们对于置业计划表上我知道你们真实性不认可了,但是先不说真实性,对于什么前三年返利共21%。然后刚刚被告原告的意思是没有将前三年的返利作为租金返了,而是直接抵扣了购房款属实吗?”

开发商:“属实。如果说这份置业计划表为真,以前三年部分的租金抵扣购房款也是原告的与被告双方之间的合意,原告提说之后在租金计算收益是三年。......”

至此,大家搞清楚是怎么回事了吗?喜盈门公司根本就没有将21%的租金回报转给被告一,被告一却说属实,那么这个21%是哪来的?去哪了?

答案只能是:这个21%是被告一自导自演的,是虚构的,根本就没有这笔租金收入。“即买即赚42%”是假的,“7%年返”是假的。100万的房子,我们直接就被开发商骗走了21万。开发商通过欺骗,白白使用我们的商铺3年时间。再加上一期提到的后三年的损失4.41万,我们已经被骗走了25.41万元。

这和双十一前,将100元的商品,涨价到200元,然后高喊五折促销有什么区别?

这不仅仅涉及价格欺诈,还涉及虚假广告!

ABC区的小业主加起来,一共被骗:25.8亿/100万*25.41万=6.55578亿元。

这还没完,下回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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