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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海口喜盈门:广告欺诈(2)+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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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3 17: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期说了,100万房价,我们已经被骗25.41万元,这是明显的价格欺诈,和虚假广告,这还没完。没完在哪里呢?大家记得吗?开发商的广告是“6年包租,即买即赚42%”,可是,我们绝大部分业主的返租时间不足6年,2018年之后购买的业主,只有不到4年的返租期,实际返租只有13%左右,远不及42%。2018年5月,开发商的广告是“10年托管,购铺金融计划,7%年返”。10年的承诺呀,只做了4年就不干了。2018年价格涨了,业主花的钱更多,买的价格更高,损失更大。可是,开发商把房子卖完了,就不认账了。2022年7月到9月底续签协议,开发商对当年的广告承诺只字未提。这就是典型的无赖。吃完了,把嘴一摸,就什么都不承认了。
当年的广告

我们实际得到多少回报,大家拿出当年的委托合同,计算一下就清楚了。在2022年8月1日《给业主的一封家书》中,喜盈门公司(或者说是开发商,他们本就是相同老板的两家公司)向大家诉苦说,经营6年亏损,还给业主返租3.55亿元,他们已经尽力了。也就是说,所有业主加起来,平均实际返租只有3.55亿/25.8亿=13.756%(注:这是按照买卖合同金额计算的返租比例,按照销售总价计算,实际返租只有13.756%*79万/100万=10.86724%)。开发商在假惺惺诉苦的同时,不小心露出了马脚,这就是欺诈的事实。面对这些如此明确的事实,法官是怎么处理的呢?超出我们的想象,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些事实在判决书中,一个字都没提。法官直接无视法庭的辩论,直接无视事实和证据。这就是我们遇到的法官。

当年的广告在法庭上,开发商承认自己做过这些内容的广告,承认抵扣“属实”。这是明显的欺诈的证据。然而,就这样的欺诈事实,开发商说,“一个是商品房销售法律关系,一个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虽然两个法律关系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关联关系,但从法律上来说,两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应区别看待。”法官说:“《商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与本案审理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对上述证据不予审查。”什么叫非同一法律关系?就是说,这些坏事,都是喜盈门公司干的,不是开发商干的。你们有问题找喜盈门公司,不能找开发商。开发商只是卖房子的,委托服务都是喜盈门公司的责任。法官立马配合被告,把开发商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这还没完。法官甚至污蔑原告“以未实现预期盈利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法无据,亦有悖公平与诚信原则,影响交易稳定安全。”法官竟然捏造事实,污名化原告的诉求,来反驳原告,手段不齿。事实是,从上一期的辩论内容看,价格欺诈是开发商干的,喜盈门公司并没有参与,他怎么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呢?我们的证据显示,所有的广告都是开发商做的,他怎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呢?两个合同是独立的?没有广告承诺,没有委托服务,三楼的房子能成为商铺吗?我们会买这里的商铺吗?开发商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官调查来龙去脉了吗?没有调查,法官怎么就认可开发商的说法了呢?(关于这个问题,下期厘清事实)我们的证据明确显示,两被告是同一个老板,被告二的经理明确表示,“海口喜盈门也是邢总的。”但凡有一点社会常识,都不会认为,这两家公司是没有关系的。我们的观点是有证据的,包括价格欺诈、虚假广告、验收造假、税率欺诈,全是开发商干的,判决却只字未提。一个社会老大,找了一个小弟,把别人害了,能说与这个社会老大没有关系吗?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他怎么和背后的老大没有关系呢?这已经不是证据不证据的问题,是法官的立场问题。如果法官执意要保护开发商,开发商撒再大的谎,法官也会相信,原告有再多的证据也会是只字不提,直接无视。难以想象,法官是这样审理案件,是这样进行案件判决的!我们不理亏,大家都要行动起来,继续抗争!相信中央政府,相信党中央!我们拭目以待。
当年的广告


如今的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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